(2015)青民三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00093号原告:徐某某,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邢某某,男,住址同原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自接到我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向法院起诉,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其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文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珊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