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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柴玉红与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开区如意大厦门市部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8号原告柴玉红。被告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开区如意大厦门市部,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北侧如意大厦2-1-1107。负责人马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玉红与被告天津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开区如意大厦门市部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津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 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