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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玉影诉被告谭明英、宋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影,谭明英,宋孝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882号原告:孙玉影,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芳宁,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明英,女,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敬西,阜阳市颍州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孝兰,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影诉被告谭明英、宋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玉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