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邵清平,方五洲,邵建华,邵志华,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被执行人邵清平。被执行人方五洲。被执行人邵建华。被执行人邵志华。被执行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本院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清平、被执行人方五洲、被执行人邵建华、被执行人邵志华、被执行人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清平、方五洲、邵建华、邵志华、咸宁市兴发渔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7158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