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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国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友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14号罪犯杨国友,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8日作出(2000)大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友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国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2003)云高刑执字第106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国友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3年2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日止。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0年7月24日对其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6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9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国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国友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国友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积分61分。2008年12月10日经四川省攀枝花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国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友予以减刑一年,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罗春秀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