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培智、李保同与董新五、张小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培智,李保同,董新五,张小玲,郭厚根,张玉香,白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49号申请人冯培智。申请人李保同。被执行人董新五。被执行人张小玲。被执行人郭厚根。被执行人张玉香。被执行人白永辉。冯培智、李保同申请执行董新五、张小玲、郭厚根、张玉香、白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培智、李保同依据(2013)辉证民字第791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新五、张小玲、郭厚根、张玉香、白永辉五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50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11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新五等人外债过多,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证民字第791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