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万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9号原告刘万福,男,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沁阳市。法定代理人刘敏娜,女,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女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路239号。法定代表人程正祥,院长。委托代理人裴和平,该院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学涛,该院医务处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福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万福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万福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