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06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通过QQ群认识了毛某、曾某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在广州、上海的工程缺钱的理由,并谎称可以高额归还借款,采用名借实骗的方式从毛某、曾某处实施诈骗,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1、2014年10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谎称其承包的工地进货还差6000元,从毛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2、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杨某谎称在广州承包工程缺钱,从毛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将骗得的20000元归还给徐某。3、2014年11月5日前后,被告人杨某谎称到广州看工地缺钱,从毛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将其中6000元用于支付房租。4、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谎称其车在金华被扣押,到金华交罚款缺钱,从毛某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5、2014年11月12日左右,被告人杨某谎称广州工地缺钱,从毛某处骗得人民币700元。6、因毛某向被告人杨某催讨款项,被告人杨某换手机号码。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杨某冒充网络警察通过QQ联系毛某,谎称抓到了诈骗毛某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即被告人杨某),以二人私分赃款为由,要求毛某付其30000元。毛某未向其支付该款。7、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谎称由于被上海工地摔伤的工人起诉后,银行账号冻结,需要借路费到外地要账,从曾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综上,被告人杨某共诈骗7次,诈骗金额70700元,其中30000元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代其退赔了40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身份证照片及制作说明、QQ聊天记录及制作说明、上网人员详情、银行交易查询、对帐单、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查询、证人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曾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的诈骗数额中有30000元属未遂,就该部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家属代其退赔了40700元,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中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诗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