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士军与侯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军,侯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34号申请人:马士军,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侯大伟,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马士军与侯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侯大伟等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马士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该案总标的6.6665万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乐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乐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