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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科乾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科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科乾,男,汉族,住扶沟县大新镇。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扶民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静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静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静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娄宪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