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37-1号原告:陈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韩英雪代理审判员刘妙茹代理审判员李立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