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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吉林省华夏千博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吉林省华夏千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赵丽娟,女,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吉林省华夏千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新华保险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张敏,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娟诉被告吉林省华夏千博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娟于2015年7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丽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丽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