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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标与陈敏连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陈标。委托代理人梁敏铭,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标与被告陈敏连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标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现在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陈标负担。审判员范醒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