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标与陈敏连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56号原告陈标。委托代理人梁敏铭,广西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标与被告陈敏连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标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现在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陈标负担。审判员范醒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