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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孝清与骆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清,骆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陈孝清,男,1978年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骆少文,男,1967年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孝清与被告骆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孝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孝清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家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