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李惠容与许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容,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雷雨,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春花,女,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黄明道,男,汉族,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毛定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楚风,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鹏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泽锋。上诉人李惠容因与被上诉人许春花、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人深圳市鹏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一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惠容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惠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惠容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4元,减半收取11042元,由上诉人李惠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  梁 媛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员方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