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0895号曾×: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自己没有撒传单,证人是假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宣判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你的行为,有证人证言、现场录像资料、扣押清单、上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裁定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处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予以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