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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74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殷郑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3日生育儿子张某轩;她与被告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特别是被告沉迷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为了表示悔改,被告将自己的一个手指砍掉,还向她写过保证书,2014年当地村委和亲友还对他们的夫妻矛盾进行过劝解,但双方仍无法和好夫妻关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她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儿子张某轩,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双方相识恋爱、结婚、生育小孩以及因为打牌砍掉自己一个手指与并向原告写过保证书的情况属实,双方的矛盾确实曾经当地村委和亲友调解,但他并非原告所诉沉迷赌博,只是喜欢打点小牌;他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23日生育儿子张某轩,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因被告喜欢打牌,双方发生了一些矛盾,被告也曾因打牌将自己的一个手指砍掉,并向原告出具保证书,双方的矛盾曾经当地村委进行过调解,因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喜欢打牌,双方为此发生过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只要被告改变恶习,努力化解夫妻矛盾,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并且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也应判不准原、被告离婚较为适宜,故对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陶佩(此页无正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