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裕平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裕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裕平,男,1992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裕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福寿、被告人林裕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重庆市秀山县的谢某(绰号“四川拐”,另案处理)在武平县国税局后面的民房里赌博时,与被害人钟某甲(1998年5月出生)及赖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因赖某某说“这里是我的场子,我说了算”。尔后,谢某以“刚才是不是你说的这里你说了算?”而打了赖某某一巴掌,钟某甲、赖某某便持刀将谢某砍伤。后谢某被武平县万安镇下镇村的郑某某送往武平县中医院包扎治疗。因此谢某多次扬言“报仇”。2014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林裕平和谢某、郑某某、武平县武东镇的吴某某、武平县平川镇的卢某甲、武平县十方镇的林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武平县平川镇中心街的“茶之道”奶茶店喝奶茶时,谢某提出驾车去找钟某甲。后吴某某看到钟某甲骑摩托车在该店前经过,被告人林裕平便和谢某、郑某某、吴某某、卢某甲、林某甲等人跑步追逐钟某甲,未果。谢某又提出开车分头找钟某甲,后由卢某甲驾驶被告人林裕平租来的闽FJ××××号小车载被告人林裕平和林某甲、谢某,吴某某驾驶一辆闽FZ××××号小车载郑某某分头在武平县城找钟某甲。找了几圈后吴某某驾车准备返回“茶之道”奶茶店时,遇见钟某甲骑摩托车迎面而来,吴某某摆了一下车头,摩托车与汽车尾部发生碰撞但未倒地,钟某甲继续骑摩托车离开。吴某某又开车继续在街上寻找钟某甲。当晚23时35分许,吴某某在武平县平川镇老汽车站后门的十字路口又遇见骑摩托车的钟某甲,便又掉头去追钟某甲。同时由郑某某打电话给谢某等人并告知钟某甲的行驶方向。卢某甲便驾车载被告人林裕平和谢某、林某甲追逐钟某甲,追逐至武平县平川镇实验中学前面时,见钟某甲骑着摩托车在闽FJ××××小车前摆来摆去行驶,车上的被告人林裕平和林某甲、谢某便大声说:“撞他!撞他!”,卢某甲便开车加大油门撞倒钟某甲骑的摩托车,致钟某甲颅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腹部皮肤挫擦伤。谢某手持一把长刀与被告人林裕平和林某甲一起戴上头罩准备下车殴打钟某甲,下车后,见有群众围观,即逃离现场。经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鉴定,闽FJ××××轿车制动性能符合安全规定。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钟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次日0时30分,被告人林裕平回到案发现场,对出警人员谎称系其驾车时制动无效而撞人。民警将其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裕平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钟某甲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裕平受他人邀集后,为逞强好胜,伙同他人驾驶快速行驶的汽车撞击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告知被害人钟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害人钟某甲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说明、病历证明及病历资料、被害人钟某甲住院医疗情况说明、收据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赖某某、林某甲、郑某某、吴某某、钟某乙、李某、卢某乙、肖某某、王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4、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龙岩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提取物品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GPS定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裕平受他人邀集后,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驾驶汽车快速行驶撞击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法庭上能认罪,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裕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钟万秀人民陪审员 洪路平人民陪审员 王传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 影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