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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福瑞纸业有限公司等与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销售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天福瑞纸业有限公司,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销售分公司,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异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天福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21134-8。法定代表人孙月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勇,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10号楼16至17层1901,组织机构代码69767729-9。负责人郭树舫,副总经理。第三人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中乒公寓6-6号底商,组织机构代码70040165-7。法定代表人孙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天福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与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金太阳北京分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金太阳北京分公司为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金太阳公司)系金太阳北京分公司的开办单位,故金太阳公司对金太阳北京分公司所欠债务负有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院(2014)顺民初字第45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天津金太阳纸业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销售分公司所欠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荣民审 判 员  马维生代理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