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书群与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陈书群,女,生于1957年7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08)仁寿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陈书群与被告刘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刚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书群申请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仁寿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