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执民字第2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周建苗、吴群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周建苗,吴群珠,干丽芬,周建江,沈益均,章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卢坚。被执行人:周建苗。被执行人:吴群珠。被执行人:干丽芬。被执行人:周建江。被执行人:沈益均。被执行人:章玲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建苗名下有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旺家堰头江西39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建苗所有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旺家堰头江西39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