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化县大福镇张家村。委托代理人刘和宜,安化县大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化县大福镇西马庄村。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好夫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绍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