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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济宁市振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丁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任执字第5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褚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