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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敖汉汇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来、李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天来,李天华,李天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王孝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芝,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李天来,男,住敖汉旗。被告李天华,女,住敖汉旗。被告李天胜,男,住敖汉旗。原告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天来、李天华、李天胜及宫德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常继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芝、被告李天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天华、李天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天来于2014年3月4日在我公司借款18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被告李天华、李天胜及宫德兴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我公司多次索要,被告李天来未能偿还此笔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负连带责任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给付截止2015年6月17日前的利息3600元,本息合计183600元。2015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李天来辩称,我确实在原告处借款18万元,原告起诉属实,但是我现在还不上这笔钱。被告李天华未到庭,无答辩内容。被告李天胜未到庭,无答辩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天来于2014年3月4日与原告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李天来在原告处借款18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3.8‰计息,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4日至2015年3月3日。被告李天华、李天胜及案外人宫德兴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借款之日起至其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李天来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负连带保证责任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8万元,给付截止2015年6月17日前的利息3600元,本息合计183600元。2015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宫德兴的起诉,本院以(2015)敖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天来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李天华、李天胜等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均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告李天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原告贷款本息,被告李天华、李天胜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李天来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李天来没有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天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被告李天华、李天胜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天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敖汉汇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款本金180000元,给付截止2015年6月17日前的利息3600元,本息合计183600元;2015年6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被告李天华、李天胜对以上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1986元,财产保全费1438元,均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继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