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魏西芳与李庆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魏西芳,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庆付,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9号。负责人代广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西芳与被告李庆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西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魏西芳负担。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