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商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健康、李四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健康,李四新,徐宝山,刘培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262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于军之,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健康。被告李四新。被告徐宝山。被告刘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康、李四新、徐宝山、刘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1435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