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晓娜诉于怀亮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娜,于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娜,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怀亮,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2014)建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