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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赵勤文与许环洲、甘美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赵勤文,农民。被执行人许环洲,农民。被执行人甘美应,农民。本院在执行赵勤文申请执行许环洲、甘美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甘美应于2015年6月15日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本案的执行款。至今,本案已经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耀文审 判 员  陈耀文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