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蒋爱平与叶亮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爱平,叶亮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蒋爱平。被执行人叶亮四。申请人蒋爱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亮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宁民初字第04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7月8日由宁乡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2508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乡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04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