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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淑珍申请执行秦亚明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珍,王南平,王弟琼,王碧琼,王淑琼,秦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何淑珍。申请执行人王南平。申请执行人王弟琼。申请执行人王碧琼。申请执行人王淑琼。被执行人秦亚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人民法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平法民一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