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文娟与丁兴隆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兴隆,徐文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兴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娟。委托代理人何小燕,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兴隆与被上诉人徐文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丁兴隆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兴隆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丁兴隆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兴隆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1939元,由上诉人丁兴隆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金录审 判 员 陈继元代理审判员 陈 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剑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