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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庆忠与张昌城、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忠,张昌城,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63号原告曾庆忠,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张昌城,男,汉族,1976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东路2栋1-2号临街门面。法定代表人张昌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忠与被告张昌城、株洲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庆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庆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庆忠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