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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华龙与张明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龙,张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华龙,男。被告:张明虎,男。原告张华龙诉被告张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龙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日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1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明虎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1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华龙起诉要求被告张明虎偿还借款及利息,对双方纠纷发生、发展的经过叙述不明确、不详细、不具体,且其诉状中未能记明其诉求所依据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依法应驳回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张华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军审 判 员 : 薛 利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