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冯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文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冯某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流岗村流岗XX号被害人吴某家中粉刷油漆时,偷走吴某藏于二楼卧室床底下一只棉拖鞋内的现金人民币9100元。吴某发现现金被盗后,怀疑系冯某盗窃于2015年4月5日凌晨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冯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冯某供述其盗窃事实,并退还吴某人民币9100元,取得吴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存款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定点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9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蔡媛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毛美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辐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