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伟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130号原告上海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蒋震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昆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庆,住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