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众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徐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众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珍。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上诉人上海众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海众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经查,上海众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众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