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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丽华、华宁与徐冰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华,华宁,徐冰清,华崇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904号原告朱丽华。原告华宁。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备军,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冰清。第三人华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华、华宁与被告徐冰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华、华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华、华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丽华、华宁负担。审判员  程美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兆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