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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627号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昌盛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俞芳芳。委托代理人:谢洪娣,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483-509号四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