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祝俊民、张春霞违反《安徽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祝俊民,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缪慧荣,该单位计生办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鸣天,该单位计生办职工。被执行人:祝俊民,办事员。被执行人:张春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0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祝俊民、张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俊民、张春霞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义务,但被执行人祝俊民、张春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祝俊民、张春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祝俊民、张春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91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