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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祝俊民、张春霞违反《安徽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祝俊民,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黄元叔,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缪慧荣,该单位计生办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鸣天,该单位计生办职工。被执行人:祝俊民,办事员。被执行人:张春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行非审字第00020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祝俊民、张春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俊民、张春霞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义务,但被执行人祝俊民、张春霞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祝俊民、张春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祝俊民、张春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91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