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