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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