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慧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0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无业,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5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1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孟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丽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前,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重0.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林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以及另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经鉴定重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4月1日,被告人林某协助民警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的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立功材料、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等书证、物证;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协助民警抓��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晓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