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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茆柱通与梁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柱通,梁全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茆柱通。被告梁全凤。原告茆柱通诉被告梁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柱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茆柱通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