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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延长拘留期限至2015年1月24日,2015年1月3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辩护人顾珺,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利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使用的QQ号1094360763(昵称:老衲法号帅哥)在互联网上创建群号为376512550的“美女寻求刺激”QQ群,并将淫秽视频、图片和文档下载、上传复制至该群中,供该群内的成员下载、观看和共享。此期间,该QQ群成员由最初的几十人增至案发时404人。经红安县公安局鉴定:该QQ群共享文件中含有淫秽图片3张,淫秽文档3篇,淫秽视频21部。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上传淫秽图片3张,淫秽视频9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某的证言;相关书证;淫秽物品鉴定结论报告书;远程勘验工作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为寻求刺激,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文档、音像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其传播淫秽物品的范围仅限于该QQ群群员,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户籍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愿意对其监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曾志斌审判员  刘松涛审判员  胡远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