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28号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法定代表人:邱义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先金,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建全,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青年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韩新华,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9元,减半收取为11110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生审 判 员  高 俊人民陪审员  刘彦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