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周秀青与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青,陈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周秀青。被执行人陈丽云。申请执行人周秀青与被执行人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台玉商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15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8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丽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执行款71550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973元、案件受理费1589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在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有被执行人陈丽云与案外人程飞平、王阿珠按份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解放南路170号2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第××号、第13460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抵押600000元,台州市金马担保有限公司抵押50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对该房产的执行处置;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记录。现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2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且设置抵押,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申请对房产的执行处置且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玉执民字第2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姚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