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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大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上海大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士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本俊,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季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已与原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上海大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