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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唐兴涛、尹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唐兴涛,尹凤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42号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铁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炎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兴涛,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尹凤华,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唐兴涛、尹凤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