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加新、吴丰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加新,吴丰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将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陈加新,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吴丰祥,男,汉族,1958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陈加新与被执行人吴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将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加新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2014)将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薛开海审判员 庄维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军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