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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与沈某甲系父关系)。被告:李某。案由:继承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沈某甲与李某甲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婚生一女沈某乙,被告李某系李某甲之父,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因交通事故去世。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原告沈某甲与被继承人李某甲有夫妻共同存款838503.82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沈某乙、李某均表示放弃继承李某甲名下的存款及利息。另查,被继承人李某甲之母张玉兰于2003年2月因病去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李某甲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兴路支行账号为01×××46存款4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1×××63存款5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1×××48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1×××70存款3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1×××17存款3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1×××54存款754.67元及利息、账号为62×××15存款395.24元及利息归原告沈某甲所有。二、被继承人李某甲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账号为04×××26存款3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09存款2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78存款2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94存款3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83存款4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84存款4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02存款457.64元及利息、账号为04×××18存款112121.64元及利息、账号为04×××06存款2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86存款3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04×××58存款20000元及利息归原告沈某甲所有。三、被继承人李某甲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账号为50×××33存款34500元及利息、账号为50×××40存款5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50×××08存款7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50×××70存款7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62×××77存款274.63元及利息归原告沈某甲所有。四、此案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584元,减半收取3792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