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静波与魏辉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波,魏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周静波,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大容,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辉春,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静波与被执行人魏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奉法民初字第03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静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债权,经查询银行、车管、土地、房管部门,被执行人魏辉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民执字第001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果元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天敏 搜索“”